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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答疑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发布时间:2021-07-3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近这几年来有关于债务纠纷案件常有发生。今天追债人网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有这方面疑问的话,不妨进来文章看看。

  一般来说,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

  3、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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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同,仅具有一般生效合同的效力。债务人在此类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第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调解协议,虽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但并不具有像法院调解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那样强的法律效力。《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对经公证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第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上类似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虽然《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3项规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也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由于目前的司法确认程序没有设计由法院通知案外人参与审查程序的环节,案外人在确认程序中一般没有机会表达意见、维护权利,故其权利保障力度相对较弱。[46]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当债务人在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会产生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47]“在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司法确认后,无论是当事人间还是案外人与当事人间若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执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司法解决。”[48]如果按照这种理论,债权人就可以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当采用裁定的形式[第195条];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确认裁定,案外人只有通过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第198条][49]、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第208条第1款]或者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第56条第3款][50],才能由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如果允许债权人对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以此撤销生效的司法确认裁定,不但会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生效裁定的相关规定,还会出现由受理撤销权诉讼的法院撤销其他法院生效裁定的现象,明显不妥。有鉴于此,对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就像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样,不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当然,也不应允许债权人援引免除行为系无因行为的理论,仅对债务人的“免除行为”行使撤销权。于此情形,债权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救济。

  上面就是追债人网给大家讲解了关于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的话,最好找相关的法律人士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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