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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纠纷网:带你了解企业不良资产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1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也出现了很多针对不良资产的处理做法,那么,广州债务纠纷网的小编接下来就来和各位朋友们一起来了解下企业不良资产处理案例,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现实中的不良资产都是如何处理的。

  企业不良资产处理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 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 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以担保债权组10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其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及时立案,以最快速度受理破产重整案件。

  二是原经营团队不变,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

  三是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四是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则办事,最终重整计划以高比例获通过。

  五是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因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另一类是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六是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资人组会议上,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通过率达到99.78%。

  七是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计划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年产值在10亿元左右,平均年营业额3.5亿元,聘用员工近4000人,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因管理粗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引发资金断裂,福昌公司于2015年10月突然停产,引发了500余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引起深圳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15年11月12日,债权人以福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鉴于福昌公司被申请重整事发突然,仓促进入司法程序不利于重整工作推进,深圳中院充分运用立案审查程序,开创性地采取了“预重整”模式,即在裁定受理案件前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福昌公司,指导管理人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协调。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预)字第13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决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最高院和深圳中院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法院全面掌握福昌公司的状况,为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搭建沟通平台,矛盾得到迅速平抑,潜在重组方也得以了解企业真实状况和财务底数,坚定进一步投资介入的信心。通过“预重整”的梳理,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2016年11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308位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409844768.28元。深圳中院将在后续工作中综合考察福昌公司现状,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指导重整工作依法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鉴“预重整”制度并引入司法实践的有益创新与摸索。预重整制度结合了私权范畴的企业重组和公法范畴的司法重整优点,可有效降低重整(组)成本、节约重整(组)时间,更加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极大提高重整成功几率。本案中,深圳中院探索性地采用了“预重整”的审理方式,为困境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和管理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了企业重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司法效益,具体表现为:

  通过“预重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得以提前介入重整企业,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充分了解困境企业,评估企业重整可能性,为企业正式重整奠定良好基础。福昌公司停产停业前有大大小小供应商债权人500余家,另外还有多笔银行借贷,停产停业后,除供应商债权、银行债权外,还存在拖欠税费、员工经济补偿金、厂房租金等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另外,由于公司原管理层缺位,公司资产及财务资料等也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况。按常规判断,此类制造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较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针对以上情况分别与各方进行沟通、排查,在案件正式受理前对福昌公司的状况及问题进行了全面摸底、分类及相关分析。

  通过“预重整”,各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之外,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管理人得以尽可能沟通协调有关各方,为实现重整排除障碍。福昌公司停产停业后,供应商债权人除以各种方式维权外,对企业恢复生产及重整也有较高的期望,管理人介入后,在当地政府通过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耐心解释,既平缓了相关方过激的情绪,也使各方对福昌公司重整后的期望值趋于合理,为重整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共同的价值基础。同时,管理人也对诸如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的维持、工业园占用、原管理层涉嫌侵占、公司资产抵押权的撤销等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合理地设定解决方案,以待后续落实和解决。

  通过“预重整”,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是本案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福昌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停产停业后拖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4000余万元,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压力。针对这一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设法协调,及时垫付员工的部分债权,有效防止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预重整”程序使人民法院、管理人对重整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有全盘的了解,提前解决了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对受理重整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实现重整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论证,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企业不良资产处理

  总之,以上就是广州债务纠纷网的小编为各位朋友们分享的内容,大家看完之后,可以充分的了解到具体的企业不良资产处理案例的详细情况,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的研究这些案例的做法,希望可以探索出更加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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