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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作为债务纠纷的有利证据

发布时间:2018-12-20

当手机短信能够作为一个证据被采用之后,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对其证据效力加以审查判断,以确认该证据还能被采信,下面就有深圳债总管讨债公司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证据形式。如果在法理上采取紧缩的解释方法,那么手机短信就不是适格证据,也不能产生证据效力,这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不相符。法律虽然不能朝令夕改,但也决不是完全僵化、封闭的,为了避免法律脱离实际生活,应该在一定限度内给法律自由伸缩的弹性。因此,在评断各种具体证据的证明价值时,应该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确立自由心证之认证规则-----只要手机短信经“查证属实”,就可作为定案证据。

最后,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鉴于手机短信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受环境、技术的影响容易出错,故应将手机短信归入间接证据的范畴。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经过综合分析和推理,对于查明案件主要事实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应结合全案的其它证据来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具体的考察方面包括:取证环节是否完整,证据形式是否存在瑕疵,与其它证据是否矛盾,等等。

由于手机短信的可删改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一般而言,手机短信属于间接证据。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证明力的或然性,即其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在运用其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首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数量,并使之与其他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严密的证据锁链,在只有手机短信单项证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采信。

其次,在其与其他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若有矛盾,可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法予以排除。再次,结合全案的其他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具体的考察方面包括:取证环节是否完整,证据形成是否存在瑕疵,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等等。最后,大胆运用间接证据科学的认证方法, 如推定,自认,具结等,当然这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定的事实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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