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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20-09-15 22:39:16 栏目:业务范围

  现在很多企业的发展都是有着一些人或者企业的帮助才能有非常好的发展的,其实这就是其中的一种的发展模式,很多企业因为刚刚成立的时候没有太多资金的支持,而融资租赁却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今天我们来说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同,均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在目前国家对借贷交易仍然采取强势管控的态势下,准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把握其与借贷交易形态的区别,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解释》坚持融资租赁交易融资和融物兼具的特点,给出了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等几个认定要素,同时对具有融资租赁属性的售后回租合同予以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租赁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在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权的交易结构安排之下,动产租赁物的占有无法起到公示其上权利状况的作用,实践中虽然出租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所有权,但仍然面临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上权利的制度风险。《解释》在法律上就融资租赁的公示问题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从切断第三人善意的角度,认可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措施,如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第三人无法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

  现行法上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被描述为买卖和融资租赁两个合同及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也就凸显出来。《解释》从不同的视角对此做了回应。如因买卖合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通过了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办法,和一些法律问题上的解释问题,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约定的时候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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