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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0-08-09 16:52:23 栏目:成功案例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樊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述请求:1.韩某、郑某某归还樊某某告贷本金114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27日起核算至实践清偿之日止);2.韩某、郑某某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金钱是否超出家庭日常日子所需,郑某某是否承当还款责任。

一审定见

二审定见

二审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胶葛案子适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在本案中,郑某某在二审审理中陈述其与韩某曾于2009年在北京市西城区贷款买房,后一向寓居于该房,并称与韩某感情一向尚可,只是自2018年始触摸较少。再结合本案告贷的详细金额,一审法院确定告贷并未超出家庭日常日子所需,并无不当。郑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依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建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

相关法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日子需求而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对夫妻两边发生效力,可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好的在外。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13665号 案由:民间借贷胶葛 裁判日期:2019-11-28

王亭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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