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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务追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发布时间:2018-08-25

民间的借贷问题很常见了,借贷中产生的纠纷也是常有的。但是产生纠纷的问题一般就是:利息问题,不按时还款问题,或者是不还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之后如果不能解决的话,就会申请诉讼。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本文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或者直接聘请专家律师,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抗辩情况下,各方的举证责任
 
1.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各方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被告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时,被告应当对其已经偿还借款的抗辩进行举证。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原告认为被告未还款或被告所还款项不够偿还本息金额的,原告不仅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当对被告未还款或被告所还款项不够偿还本息金额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主张借款事实未发生情况下,各方举证责任
 
在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即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这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普遍的,也是争议最大、认定最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被告的说明能够对“交付借款”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可以通过证明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过往交易等来佐证其已经交付了借款。此外,因为民间借款大多与银行有关,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有的是在银行取款后以现金进行交付,无论何种,原告都可以用银行相关数据佐证其已经实际出借了借款。
 
对于原告的举证,被告也可以进行反驳,比如对于原告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的证明,被告只需证明自己在相同的时间内并不在原告所证明的地点即可证明借贷事实没有实际发生。
 
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标准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贷合意,即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能证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贷双方不仅合同已经成立,且出借人实际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因此,以上是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标准,这将直接决定和影响到诉讼中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对证据、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一、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假的债务人;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借贷的诉讼中,我们特别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这样才会对我们的案件有利,如果是借款问题,就要收拾好相关的借条或者是合同之类的直接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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